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管委“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市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工作规则(试行)》《毛集实验区管委会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是指区管委研究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
第三条 区管委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徽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 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一般包括:
(一)研究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落实举措,研究政治要件办理。
(二)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工委重要工作要求等方面的具体意见和落实举措。
(三)向市政府、区工委请示报告重要事项,讨论和决定区直部门、下级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
(五)讨论决定区管委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谋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涉及全区的重要规划、重点项目、重大政策性问题。
(七)审议通过重要区管委规范性文件。
(八)讨论通过提请区工委会议、区工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等重要会议审议、讨论的重要事项、工作报告。
(九)审定以区管委名义上报和下发的重要文电,以区管委名义与有关方面签署的重要协议,以区管委名义表彰奖励等重要事项。
(十)讨论制定和调整区管委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十一)区国资委提请区管委研究的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区管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一般包括:
(一)区管委年度投资计划。
(二)民生工程年度项目安排。
(三)其他需要区管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
第七条 大额资金使用一般包括:
(一)财政部门组织编制的部门预算草案及本级财政预算草案。
(二)因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减预算安排重点支出数额、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数额等预算调整的事项。
(三)区管委部门需要上报区管委审批的重大专项资金(100万元及以上)分配事项(含上级转移支付二次分配),需要追加预算支出超过3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
(四)其他需要区管委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八条 重要干部任免一般包括:
(一)召开区管委班子会通报区工委决定的岗位干部任免、辞职、提前退休等事项。
(二)决定聘用或任免干部事项。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议题由管委副主任、下级政府、区管委部门提出建议,经区管委主任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十条 健全决策咨询机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一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根据决策内容和职能范围,履行征求意见、民主协商、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等程序。
需要提交区管委办公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议题,应经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区管委主任审批,分管副主任对所涉及重要问题,应当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未经协调一致的事项,一般不得提请会议研究。
第十一条 需要提交区管委办公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区管委主任委托分管副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凡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当经过区管委办公会议、区管委专题会议讨论和决定。在集体讨论决定时,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事项明确表态,区管委主要负责同志实行末位表态,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需要提请区工委研究决定或者向区工委报告的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送区工委。
第十三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进行表决,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区管委办公会议、区管委专题会议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要逐项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可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研究论证。区管委主要负责同志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扎实推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公开。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一般要通过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公示公告等便于人民群众知晓的渠道和载体,第一时间予以公开。
第四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区管委作出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由区管委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牵头组织实施。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区管委办公会议、区管委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明确决策责任主体,区管委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参与决策负责同志和具体承办单位,都要对决策事项承担相应责任。对决策和决策的执行,区管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参与决策的负责同志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决策承办单位和相关人员要对决策依据的客观真实性、决策建议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十七条 区管委作出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当明确任务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和完成时限,由承办单位抓好落实。有关单位应当强化协同配合、凝聚工作合力,确保决策落实到位。落实情况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区管委报告。
第十八条 决策作出后,应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区绩效办会同有关单位对议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对重大决策严重失误或者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以及超越法定权限、违反规定程序作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决策承办部门玩忽职守、未认真履行职责,甚至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将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法治政府建设重要举措,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审计监督、专项督查、考核考察等重要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镇政府、区管委各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规则。区国资委指导区属国有企业,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企业相关工作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由区管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管委办公室及区司法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国资委)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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