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用工服务,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深入开展企业用工保障服务攻坚年行动,确立“招工就是招商”的理念,营造“大招工服务大项目,大项目促进大就业”的浓厚氛围,全力打造劳动力资源“洼地”。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市场招工服务机制和奖励办法,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劳动力向区内企业集聚,努力实现扩大就业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目标任务
积极整合劳动力资源,以区人力资源市场为龙头,加强各镇、部门(单位)、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与企业联动,大力发展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鼓励社会各界将合格的劳动力推荐到区内企业就业,切实做好区内企业用工服务工作。
三、奖励对象和标准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区财政设立企业招工服务工作专项资金,用于区内企业招工活动经费、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建设等。
(二)建立招工奖励制度。
1.奖励标准。对向区内输送务工人员的各镇、部门(单位)、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中介机构、职业中介经纪人,凡输送人员在企业稳定工作满6个月以上的,由区财政按照实际输送人数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普通工100元/人,初级工200元/人,中、高级工300元/人。对于从外省组织劳动力到区内企业稳定工作满6个月以上的,按照本地奖励标准的2倍给予奖励。
2.追加奖励。对为区内企业一次性招工人数达5人以上(含5人),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的各镇、部门(单位)、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中介机构、职业中介经纪人,按照实际输送人数奖励的同时给予追加奖励。具体标准为5-10人奖励300元,11-20人奖励600元,21-30人奖励1000元,31人以上(含31人)奖励2000元。
(三)建立政校企合作机制。对各类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采取校企合作(联合办学)等方式为区内企业发展输送毕业生,在企业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由区财政按照全日制本科学校500元/人,全日制专科300元/人、中专(技校)200元/人给予一次性生源输送奖励。
(四)发放交通补贴。对毕业两年内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来开发区就业,同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毕业生交通补贴,具体标准为省外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每人每年600元,省内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每人每年400元。
(五)加大企业新录用员工培训。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凡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员,由区人社局部门审核后,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按不低于人均8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四、奖励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一)奖励补助资金的申请
为区内企业招工的各镇、部门(单位)、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中介机构、职业中介经纪人、输送毕业生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引进员工实际就业满6个月后,及时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并附以下资料:
1.《服务企业用工奖励补助申请表》
2.《务工人员花名册》
3.员工居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4.工资发放花名册或者工资发放银行流水
(二)资金的申报流程
1.资金申报。为区内招工或输送毕业生的各镇、部门(单位)、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各类大中专院校,应当于满足条件的次月,可以申请奖励。
2.资金审核。申请材料经镇(园区办)初审后,形成初审意见报送区人社局复核。
3.资金公示。将审核后的一次性奖励人员名单及奖励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4.资金发放。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入区人社局账户,由单位、院校按审批的补助金额开具收据,区人社局并按规定将资金拨付给机构、院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上述资金从区财政企业招工服务工作专项资金列支。
五、有关事项说明
(一)奖励补助对象的界定
1.职业中介机构(含人才服务机构)是指具有合法资质,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各级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指经国家教育、人社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合法机构。
(二)企业界定
企业主要指能认真执行国家《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近期内未出现批量减员的工业企业。
(三)适用原则
本办法所奖励对象,不能重复享受。
六、相关要求
(一)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申报单位提供申报相关资料;
(二)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奖励金,如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已经查实将取消申领资格,已领取责令全额退还奖励金;
(三)骗取补贴或奖励金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四)本奖励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来源:招商网络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