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

2024-02-08 00:00

原标题: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秘〔2022〕241号),进一步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在我市开展风险投资创业投资,促进我市创新创业资本蓬勃发展,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带动科技成果实现转化落地,制定本意见。

一、培育多元化风投创投市场主体

(一)积极招引风投创投机构。对新设或迁入的风投创投机构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的,投资马鞍山市内企业且存续期内履行承诺义务的,由风投创投机构注册地财政按其实缴到位资金(扣除本省、本市各级政府出资,市县区属国有企业、国有平台公司出资后的实际到账金额)的2‰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配合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投资促进中心)

(二)培育本土风投创投机构。支持行业优质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创业资源丰富的机构在马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风投创投机构。〔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围绕产业链上下游设立天使基金、风投基金、并购基金。支持县(区)、园区推广“基地+基金”“产业+基金”等模式,围绕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及优势产业、支柱产业,组建风投创投基金。(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配合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鼓励国有企业参与设立风投创投机构。支持国有企业新设新兴产业发展基金、产业转型升级基金、智能制造基金、新模式新业态基金等,引导更多创新创业资本聚集我市。支持国有风投创投机构建立核心团队持股、个人业绩分配、薪酬激励机制。开展国有企业跟投试点,探索管理团队跟投机制,全部跟投人员跟投总额不超过国有投资额的5%。〔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配合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引导风投创投机构投早投小投科技。对风投创投机构投资我市初创科技型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部分,以及其子基金政府股权投资部分)且投资期限满两年的,按照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被投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仅允许申请一次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区、开发园区,配合单位:市科技局〕风投创投机构对单个企业投资满一年后,五年内发生实际损失的,按照风投创投机构对单个投资项目的首轮投资实际发生损失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投资项目风险补贴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区、开发园区,配合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支持风投创投“募投管退”联动发展

(五)拓宽风投创投募资渠道。支持政府引导基金或母基金等参与设立风投创投基金。对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参股或合伙子基金投资市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额的1.2倍,天使类子基金不低于1倍。(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江东控股集团,配合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基金虽未投资,但引入的高质量项目和重大制造业项目,经落地载体认定并报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后视同为返投。(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配合单位:市投资促进中心)支持风投创投机构与各类金融机构合作、发行债券等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动风投创投机构争取国家级、省级资金投资。(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

(六)健全市县联动招商机制。统筹形成市县协作、部门联动机制,对于我市重点引进、服务战略发展的重大产业基金、重点优质项目,积极创造条件,做好政府各部门与风投创投企业、创新项目的对接服务。支持我市十大新兴产业“双招双引”推进组工作专班与风投创投机构合作,定期推送优质项目资源。支持各县区、开发园区制定特色化政策措施,叠加市级政策优势,加大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中心,各县区、开发园区,配合单位:市十大新兴产业“双招双引”推进组工作专班办公室)

(七)畅通风投创投投资渠道。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风投创投机构的合作对接机制,挖掘科研成果市场价值,促进科技成果有效转化,实现资本和创新创业协同互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投资促进中心)建立我市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与风投创投机构名单双向推送对接机制,引导风投创投机构投资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支持上市公司运用风投创投等方式,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开展横向兼并、纵向一体化收购和产业链整合。(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

(八)提升政府基金市场化水平。优化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决策机制,政府引导基金或母基金参股比例30%以下(含)的子基金,在有法律授权和收益约定的前提下,可以不派驻董事、不设定一票否决权,实现基金管理机构市场化、专业化运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区、开发园区,配合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审计局〕优化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子基金管理人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商务谈判等方式,综合考虑管理机构的配资能力、募投能力、产业投资经验、运营管理能力等条件遴选管理机构。〔责任单位:市十大新兴产业“双招双引”推进组工作专班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国资委),配合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九)建立让利激励机制。建立政府引导基金适度让利激励机制,对获得政府引导基金出资参股的风投创投基金,返投我市比例达到政府引导基金对该基金实际出资额1.5倍(含)以上的,基金退出或清算时,在满足年化收益率6.5%(单利)的基础上,将政府引导基金中归属财政资金的超额收益的不超过50%部分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返投认定以合作协议约定的认定标准为准)。〔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

(十)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合理设定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参股的风投创投子基金投资风险容忍度,按照产业投资基金、风险创投基金、天使投资基金最高分别为20%、40%、80%的投资损失允许率,对基金整体收益进行绩效评价、审计评估。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处罚依据。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规定实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规定,符合中央、省市领导干部容错免责情形的,在基金考核评价、审计以及财政、国资等运营监管考核时不进行负面评价。对于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等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配合单位:市审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一)丰富风投创投退出渠道。鼓励风投创投机构通过被投企业上市挂牌、并购重组、协议转让等方式拓宽退出渠道。支持我市有条件的产业集团与风投创投机构对接,打通产业链创新成果转化渠道。对风投创投机构投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列入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库培育。引导社会资金设立并购基金、私募股权二级市场投资基金(S基金),支持风投创投基金通过被投企业投资份额转让、并购重组、非交易过户股票实物分配等方式退出。〔责任单位:市十大新兴产业“双招双引”推进组工作专班、江东控股集团,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打造风投创投优质营商环境

(十二)优化风投创投行业市场准入。优化商事登记流程,落实私募基金综合研判机制,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畅通风投创投落户渠道,为风投创投机构备案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十三)搭建风投创投对接交流平台。发挥金融相关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搭建投资端与需求端对接服务平台,拓宽风投创投项目与资金来源。鼓励和支持风投创投机构及行业协会商会在我市举办股权投资领域专业化活动,搭建地方政府、企业家、投资机构、商协会、产业联盟等多方参与的资本对接交互平台。〔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人行马鞍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马鞍山监管分局,配合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江东控股集团〕

(十四)培育良好资本文化。风投创投机构及基金管理机构符合我市人才培养、引进、服务等相关政策的,由相关政策执行部门申报兑现人才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展风投创投专题培训,提高企业家和党政领导干部懂资本、用资本的意识和能力。(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江东控股集团)探索建立符合风投创投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有风投创投管理体制,完善监督考核、激励约束和股权转让方式。〔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配合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其他说明事项

(十五)本意见适用范围为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马鞍山市,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风投创投机构,具体包括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其中: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创业投资企业、(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十六)第四条中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标准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和《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中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认定。

(十七)享受本政策奖励的风投创投机构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须按规定退还相关政策奖励资金,资金退回由相关部门和各县区、开发园区具体负责。

(十八)本政策所涉奖补资金,原则上由市与县区(开发园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同一机构就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奖励补贴,且单个机构每年获得兑现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政策每半年集中兑现一次。

    (十九)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原出台的相关政策条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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