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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创业安徽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63号)精神,大力推进“立马创业”,强化创业创新,加快建设创业城市,现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创办实体企业
1.在马高校大学生就读期间,在我市首次自主创业并完成工商登记,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个企业(含个体工商户)3000元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开发园区)
2.对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我市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所在县区、开发园区可给予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开发园区)
3.在创业安徽大赛等省政府及省直部门举办的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奖且在我市落地转化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区、开发园区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扶持,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团市委等大赛组织部门,各县区、开发园区)
4.对首次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连续两年均为规模以上的,分年度奖励企业总额2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和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各县区、开发园区)
5.对首次达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范围的企业、首次达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统计范围的企业,分别奖励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区、开发园区)
二、支持建设创业孵化基地
6.对新认定的国家(部)级、省(厅)级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认定级别晋升的,追补差额,同一创业孵化基地不重复享受。对在国家级、省级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各县区、开发园区)
7.支持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孵化企业,根据基地内当年新增孵化期3个月以上、带动3人以上就业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在孵企业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各县区、开发园区)
8.政府投资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应安排不低于30%的孵化面积,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等群体开展创业创新。(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
9.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民营创业孵化基地,对基地用于孵化功能的支出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出资者一次性投资补贴(分两年兑现);给予运营方2万元一次性运营补贴,其他各项支持政策与政府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平等对待。(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
三、支持高层次人才创业
10.对新引进的国家级创业人才,3年内给予总额100万元的生活补贴,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1.鼓励在马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马兼职创业、离岗创业,离岗创业人员3年内保留与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各在马高校、院所)
12.允许在马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在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取酬,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按80%比例给予奖励。赋予高校院所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分配自主权,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用于成果孵化和创业投资的,可按80%比例奖励项目组成员。(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各在马高校、院所)
13.在马科研机构、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奖励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获奖人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至分红或股权转让时依法缴纳。(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税务局,各在马高校、院所)
14.对在马实施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型初创企业,且高校院所或科技团队持有股份不低于20%的,给予研发、生产场地房租补贴,每年不超过10万元,最高补贴期限3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
15.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在我市新注册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租赁用房的,按租金实际发生额30%给予一次性房租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5000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区、开发园区)
16.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入驻马鞍山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专区的,对入驻的退役军人创业者免收物业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水电费给予一定补贴。场地费用实行“一免两减半”(前一年免收,后两年减半收取)。(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7.新返乡创业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需购置新生产设备的,由县区、开发园区给予设备购置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购置设备金额的15%。返乡创业企业自主建设或租赁厂房的,由县区、开发园区给予厂房补贴,具体补贴额度一事一议。对产业园区、孵化基地内吸纳就业50人以上的返乡创业企业,由县区、开发园区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水电气费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
18.以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等群体为重点,每两年评选10名优秀创业者,并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建设创业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五、强化金融支持创业
19.对高校毕业生获得我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对中央、省财政补贴外需个人承担的利息部分,由市、县区、开发园区财政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开发园区)
20.对单户担保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小微企业、“三农”担保业务,由市、县区财政按规定给予年化担保费率1%的担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区、开发园区)
21.对投资本市种子期、初创科技型企业2年以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给予基金管理机构最高人民币100万元奖励,每家基金管理机构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向本市种子期、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满一年后,五年内实际发生损失的,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单个投资项目的首轮投资实际发生损失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投资项目风险补贴最高人民币200万元,每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每年风险补贴最高人民币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区、开发园区)
六、优化服务支持创业
22.每年评选10个“马鞍山优质创业项目”,择优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和融资支持,与优秀创业者评选不重复。(责任单位:市建设创业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23.支持“百人创业导师团”开展服务,建立导师与创客签约服务制,对指导创业项目完成工商注册、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的导师,按每项目500元标准给予创业导师补贴。(责任单位:市建设创业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24.鼓励个人(单位)荐才引才,对引荐的创业类人才(团队)创办企业在注册落户后5年内纳税额首次突破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引荐个人(中介或单位)3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企业纳税所在县区、开发园区承担。(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开发园区)
25.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所创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且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经核定后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申请者所创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补贴资金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本政策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奖补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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