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促进我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发展,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宣政办秘〔2022〕63号)要求,我县决定对《关于印发<泾县优化知识产权与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政策>的通知》(泾政秘〔2022〕105号)中知识产权奖励政策第五条作如下修改:
将知识产权奖励政策第五条修改为: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且已结清贷款本息的,按所支付利息和评估费总额的2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以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且已结清贷款本息的,按所支付利息和评估费总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以上两项单个企业同一年度不重复享受奖励。对投保知识产权保险,保险期限已满的,按实际保费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年度最高1万元。每年安排20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推进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承担10%的风险责任。
现将修订后的《泾县优化知识产权与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泾县优化知识产权与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政策>的通知》(泾政秘〔2022〕105号)停止执行。
2023年1月10日
附件1
泾县优化知识产权与质量提升奖励
扶持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精神,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持续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全面提升质量水平,推动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县的实施意见》(泾发〔2019〕2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奖励范围
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的单位和个体,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符合本政策奖励条件的,均属于奖励扶持范围。
二、奖励政策
(一)知识产权
1.培育高价值专利。对新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给予每件2万元的奖励。对拥有高价值发明专利10件以上且近三年未发生发明专利权失效或转出县域外的单位,奖励6万元/年,单个企业此项奖励不超过2次,总额不超过12万元。
2.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已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3.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结合企业专利的PCT申请情况,开展县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评选,对认定的县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按年度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
4.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定的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知识产权局评定的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5.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且已结清贷款本息的,按所支付利息和评估费总额的2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以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且已结清贷款本息的,按所支付利息和评估费总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以上两项单个企业同一年度不重复享受奖励。对投保知识产权保险,保险期限已届满的,按实际保费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年度最高1万元。每年安排20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推进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承担10%的风险责任。
6.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动维权,对维权终结并获得胜诉的,按实际产生的诉讼费和代理费的1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国内维权不超过2万元,涉外应诉不超过10万元。被诉侵权人应对侵权司法诉讼,认定侵权不成立的,按实际产生的诉讼费和代理费的1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国内应诉不超过2万元,涉外应诉不超过10万元。
7.组织企业开展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培育工程。对于被列为省级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项目的,补助10万元,项目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验收后的补助与省级政策不重复兑现)。
(二)质量管理
8.质量奖奖励: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宣城市政府质量奖”“泾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8万元;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宣城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10万元、5万元。
(三)技术标准
9.标准制定奖励: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排名前五位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主导制定地方、团体标准排名第一位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4万元、3万元奖励。
10.标准化示范单位奖励:凡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区或基地(农业、服务业、旅游业等)的单位,通过验收后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11.标准化良好行为奖励:对于创建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达到4A(国家级)、3A(省级)、2A(省级)、1A(市级)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12.标准化试点单位奖励:开展国家级、省级服务标准化试点或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并通过评估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6万元奖励。
13.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得标志证书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四)质量品牌
14.品牌建设奖励:对新评定为“安徽省制造业皖美品牌示范企业”和“安徽省服务业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食安安徽”品牌的单位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
15.优秀典型案例奖励:新获得苏浙皖赣沪优秀企业文化案例或苏浙皖赣沪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典型案例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16.商标品牌奖励: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对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成功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17.地理标志奖励:新增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每件给予10万元奖励。
18.支持消费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履行缺陷产品召回。企业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企业年度内每召回同一批次产品给予1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五)诚信示范
19.诚信单位奖励:新增国家级、省级、宣城市级诚信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20.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奖励:新增国家级、省级、宣城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此项不重复享受奖励,按最高项目计算奖励额(企业获更高级别奖励后,仅奖励差额部分)。
21.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奖励:对新获3A、2A、1A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三、附则
22.申请对象按照要求提供有关申报资料,按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报县政府批准兑现。当年不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23.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
24.本政策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25.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泾县优化知识产权与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政策〉的通知》(泾政秘〔2022〕105号)同时废止。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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