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新趋势,进一步优化我县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动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促进农村电商优化升级,助力乡村振兴和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资金来源
县财政设立县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含中央、省、市安排的用于地方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和结合每年预算由县财政安排的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资金、项目实施县级配套经费,专款专用、预算管理、按实结算,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据实安排。
二、适用范围
在泾县依法注册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相关机构、乡镇、村、个人以及在泾县设立发货仓库的外地电商企业,均属本政策意见支持范围。符合申报限额以上商贸单位条件不愿申报的企业除外。
三、支持内容
(一)推动电商集聚发展
1.支持电商物流园区建设。(1)经批准新建或改建电商物流园区,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办公仓储功能和电商物流运营所需配套服务完善、入驻电商物流或电商服务企业20家以上(其中电商企业不少于15家)且园区年度网络销售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不含土建费用)的30%给予园区主办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助。(2)经批准在县经济开发区电商产业园内建设二层及以上用于电商物流发展的厂房,每层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在厂房建成并竣工验收后,二层的按1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三层及以上的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对贷款建设的,额度不超过5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按实际发生利息总额给予5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30万元。由县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费减半征收。
2.支持电商直播基地建设。(1)对实际使用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入驻本县直播企业5家以上、直播间数量10间以上、签约本地品牌数量5个以上、年度直播带货500万元以上的直播基地,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建费用)的30%给予主办方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补助。(2)对获得京东、淘宝、快手、抖音等主流平台授牌、认证或省级以上认定的直播基地,给予主办方10万元一次性奖励。(3)对县内电商经营主体委托县内、县外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直播带货方式销售泾县本地产品,对其产生的佣金给予20%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万元。(4)鼓励MCN机构落户。对落户本县MCN机构独家签约3名以上带货主播,且年带货销售本地产品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5)鼓励培育本土“网红”。对粉丝量超过1万人、主平台平均每周直播时间超过10小时、年直播销售本县产品达到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本县个人账号主播,分别给予2000元、5000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电商经营主体聘用的主播除外)。对电商经营主体发展直播销售,开通店铺账号、有固定主播、平均每周直播时长超过20小时、年网销额100万元以上且直播销售额占比10%以上的,另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
(二)完善电商基础配套
3.支持完善物流配送体系。推动县域物流和快递资源整合,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加快推进“快递进村”,有效解决农村电商“最后一公里”问题。对2021年11月30日前,牵头组织3家以上快递物流企业参与整合、统一配送到村的,给予牵头运营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他参与整合、统一配送到村的快递企业经牵头运营企业确认,按照本年实际交付下行件的数量排名给予一次性分档奖励,排名第1位的奖励6万元、第2-3位的各奖励5万元、第4-6位的各奖励3万元、第7位及以后的各奖励1万元。对参与整合、统一配送到村的快递企业当年收取件达到100万件、300万件、500万件的企业,再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补助。另外,根据县农村电商物流配送中心系统数据,按实际配送到村的快递数量,每件补贴0.3元给快递物流整合牵头运营企业。
4.支持电商网点管护提升。(1)鼓励农业农村、邮政、普惠金融等乡村网点与县科商经信部门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融合,由乡镇按照县科商经信部门制定的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考核细则,对辖区网点进行考核,按得分给予网点负责人分档奖励,每个行政村(农村社区)只支持1个网点,便民网点每个最高不超过2000元,综合服务点每个最高不超过5000元;对年网络代购、缴费充值等电商服务金额达到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或代收代寄县统一整合快递企业的快件达到2000件—5000件(含)、5000件以上的,且服务台账建立规范的,另分别给予2000元、5000元奖励;对年网销额首次突破10万元、20万元的网点,另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2)年底对村网点管护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优,设一等奖1名,奖励村工作经费2万元;二等奖5名,奖励村工作经费1万元;三等奖8名,奖励村工作经费5000元。各村奖励资金的50%可用于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5.支持电子商务协会发展。对县电商协会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协助政府部门实施行业管理,开展电商政策和相关知识宣传、电商交流活动等费用给予每年10万元补助。
(三)壮大电商主体规模
6.支持电商扩大销售规模。本县电商经营者通过B2C、C2C或B2B电子商务平台年网销额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3000元、5000元、8000元、1.5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网销额未达到下一档奖励,网销额同比净增500万元以上的,净增部分每5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
7.支持电商主体平台推广。对网络销售本地产品的电商经营主体在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推广,网销超过500万元,相关费用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不含年费),给予当年实际费用的5%、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
8.支持电商引进专业人才。探索校企合作新模式,鼓励引导电子商务相关专业学生在本地实习就业。毕业后留在我县工作且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合同的,其在我县实习期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生活补贴。正式工作每满一年的,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生活津贴。对电商企业引进本科以上学历专业人才享受《关于印发<泾县鼓励企业引进、培养人才和稳定产业工人队伍若干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泾政办秘〔2021〕18号)政策。
9.支持电商限上单位培育。对新增为限额以上商贸单位的电商企业,除享受《印发<关于促进工业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泾政秘〔2021〕17号)政策外,另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10.支持电商拓展跨境电商。享受《印发<关于促进工业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泾政秘〔2021〕17号)中相应政策。
11.支持旅游电商中心建设。对经县科商经信部门同意,在本县重点景区和较大的游客集散地,设立集泾县特色产品网上交易、线下展示、网络直播、游客快递寄送服务于一体的泾县特色产品体验中心,对面积超100平方米以上、入驻正常运营的电商经营主体5家以上、本县特色产品年网销额2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建费用)的30%给予主办方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补助。
12.支持电商企业在外设立运营中心。享受《印发<关于促进工业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泾政秘〔2021〕17号)中相应政策。
(四)推动农村电商发展
13.支持农产品扩大网销。鼓励电商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对接电商平台,线上销售本县粮油、畜禽、水产、蔬菜、瓜果、山货、坚果等农产品(符合规定的茶叶经营主体按《印发<关于争创国家现代化农业产业园推进茶产业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泾政办〔2021〕24号)政策执行),年网销额首次突破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电商经营主体,分别给予1000元、3000元、6000元、1万元、1.5万元、2.5万元、4万元、7万元、15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网销额未达到下一档奖励,同比净增500万元以上的,净增部分每5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
14.支持农村电商主体培育。(1)对经省认定的农村产品上行超1000万元的电商经营主体,按上行网销额给予1%以内、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分档奖励。(2)全面推广“电商企业+基地+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电商企业与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签订2年及以上稳定购销协议且年采购额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在合作的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网销采购额5%以内、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支持区域公共品牌应用。经县电商公服中心运营单位审核同意,对农产品电商企业独立使用“徽味泾选”区域公用品牌或自有品牌+“徽味泾选”双品牌网销,年网销额超过10万元的,给予当年使用区域公用品牌产品直接包装费用的20%、最高10万元的补助。
16.支持农村电商设施完善。涉农电商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改造用于电商发展相关的流通设施设备,正常投入使用的给予投资额2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涉农电商企业租用冷冻冷藏相关流通设施设备用于电商发展、正常投入使用的给予租金20%、最高20万元的补助。
17.支持农村电商产销对接。对参加县科商经信部门组织的农村电商产销对接、直播促销等活动的,给予每次活动网销额5%、最高10万元的补助。
(五)强化电商培训交流
18.支持电商培训交流。(1)持续面向新型职业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返乡农民工、大学生、退伍军人、脱贫户等开展电商技能培训。支持校企合作办学,引导电商专业学生在本地实习就业。对经县科商经信部门审核同意实施的电商培训,按参训人数,给予承办方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的一次性补助。(2)经县科商经信部门同意,对电子商务协会等单位组织电商工作人员、电商企业开展外出学习、经验交流等活动,按参训人数,给予承办方省内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省外每人每天不超过600元的一次性补助,年累计补助金额最高20万元。
19.支持参加电商展会。参加县科商经信部门组织的电商相关展会需要购买展位的,给予省内每个展位实际费用70%、最高5000元一次性补助,省外每个展位实际费用70%、最高1万元一次性补助。
20.支持电商活动开展。对经县科商经信部门同意举办的网络年货节、直播大赛、电商创业创新大赛、网络评选等活动,单场次安排不超过10万元的奖补经费。
(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21.支持稳固利益联结机制。对电商经营主体收购出列村、脱贫户农村产品的,给予收购金额10%以内的补助;对脱贫户开展订单包销并免费发放生产资料的,给予收购金额15%以内的补助。
22.支持脱贫户自主电商创业。对脱贫户、监测户开设网店,年网销额首次突破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分别给予1000元、3000元、5000元一次性奖补。
23、支持出列村网点上行。对参与农村产品上行服务成效较好的出列村网点给予奖励,年网络销售首次达1万元、5万元的、10万元、50万元的,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1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鼓励电商示范创建
24.支持开展电商示范创建。除上级直接奖补资金外,对获得中国“淘宝镇”、中国“淘宝村”、省级电子商务示范镇、省级电子商务示范村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补助所在乡镇、村公共服务平台、物流配送体系、品牌推广、农村产品网销上行、电子商务培训、发展规划研究等;对获得国家、省、市电子商务或快递物流示范基地或园区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安徽好网货”的企业,每款产品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电子商务示范网点的,每个给予2000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电子商务其他相关表彰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2000元一次性奖励。
(八)扩大电商招商引入
25.支持招大引强电商企业。享受《印发<关于促进工业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泾政秘〔2021〕17号)中相应政策。
26.支持本地设立发货仓库。对在泾县设立发货仓库的外地电商企业,按标准给予租赁场所(操作、仓储及办公场所)8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对年发件量10万件以内的,给予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场地租金补贴;每增加10万件,另增加不超过200平方米以内的场地租金补贴,补助面积最高1500平方米。
四、附则
1.本政策意见与国家、省、市和县内其他政策互为补充,国家、省、市政策需要县本级配套奖补的,依照本政策意见给予的相应项目奖补,视为对国家、省、市政策的配套奖补。本政策意见与国家、省、市政策重合的,按照国家、省、市政策文件要求兑现。本政策意见与县内其他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得重复享受。对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议”。同一主体同时享受多项政策的(建设类项目除外),每年最高100万元。
2.本政策意见中的网销额以各电商平台后台真实数据为准。由县科商经信局负责奖补资金的组织申报,对引用的其他相关政策按照引用政策的规定进行申报,本政策意见申报材料经申报主体所在地(企业按照注册地址、个人按照身份证住址)的乡镇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同意,县科商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复核并报县政府会议研究同意后,在县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会议决定,及时下达指标至县科商经信局进行拨付。
3.本政策意见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由县科商经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泾政办〔2019〕22号)同时作废,已享受之前出台的电商奖补政策相同项目不得重新申报。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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