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印发广德市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工作,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做大做强,根据《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广德市金融服务中心备案登记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主要包括:
(1)工商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均在广德市内的上市企业、挂牌企业及拟上市挂牌企业;
(2)异地上市企业在广德市内的投资项目;
上市企业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境外证券交易所(特指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港交所主板)成功上市的企业;挂牌企业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拟上市挂牌企业是指拟进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境外证券交易所、新三板、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上市挂牌的企业。
第三条 上市挂牌融资奖励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科学规范的原则,采取“免申即享”或“即申即享”方式兑现办理,确保政策资金“随到随兑、足额到企”,提升企业获得感。
第二章 奖补标准
第四条 对拟上市企业规范性股改后较前三年平均缴税新增部分,在企业成功辅导备案受理后,按照实际地方留存额度,自规范性股改完成年度起连续三年予以等额支持。
第五条 本地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成功首发上市后,给予最高1400万元的分阶段奖励。其中:(1)改制完成并在安徽省证监局首次辅导备案后奖励500万元;(2)申报上市材料并获受理后奖励300万元;(3)成功上市发行后奖励200万元,在A股科创板上市的,再增加200万元奖励;(4)首发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我市后,按照在广实际投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多次进入申报程序的,不重复享受。
本地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融资,经认定后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地企业将上市主体注册地及纳税地迁至我市的,经认定后给予奖励1000万元。
第六条 企业直接在“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成功挂牌的,分别奖励150万元、200万元;企业由基础层进层至创新层的,奖励50万元。
企业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专精特新板、农业板及其他基础板块成功挂牌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经规范性股改后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长板、科创板精选层成功挂牌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已在省股交中心各基础板块挂牌的,经股改后转板(进层)的,一次性再奖励10万元。
已在新三板或四板成功挂牌的企业,转板至更高层级板块,按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政策补足差额。
第七条 上市企业首次实现再融资,并将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于本地项目后,按照在广实际投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异地上市企业将IPO首发及首次再融资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我市后,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企业上市前成功在场外市场(新三板、四板及银行间市场)或引入私募基金实现股权、债权融资,并全部投资于本地项目的,按照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工商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在广德的上市企业,通过我市证券交易机构办理限售股解禁股权转让,自然人股东所产生的相关成本,市政府给予适当扶持。
第十一条 对列入当年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梯队名单的企业,市国有融资担保公司优先给予融资担保支持,并实行担保优惠费率。其中,对担保责任正常解除时位列第一梯队的企业,全额退还担保费;对担保责任正常解除时位列第二梯队的企业,退还50%的担保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梯队名单原则上根据拟上市企业进程实行动态更新。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兑现
第十二条 对于纳入广德市惠企惠民“免申即享”项目清单内的政策项目,实行“免申即享”,由市金融服务中心及时开展事前审查,收集相关证明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三条 对于确需企业申请兑现的政策项目,实行“即申即享”,由企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及证明资料,经所属园区、乡、镇初审,市财政局会同金融服务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复审,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
第十四条 企业兑现上市辅导期奖励应提供的证明资料包括:承诺函、省证监局确认辅导备案证明文件等。
第十五条 企业兑现上市受理成功奖励应提供的证明资料包括:辅导验收通过证明文件(省证监局出具的无异议函)、上市申报材料受理通过证明文件等。
第十六条 企业兑现成功上市发行奖励应提供的证明资料包括: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同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或者同意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有关文件、交易所出具的上市通知等。
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的企业,需要提供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者在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已生效的招股说明书等。
第十七条 企业兑现首发融资奖励应提供的证明资料包括: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的验资报告、募集资金投资情况证明文件等。
第十八条 企业兑现“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奖励应提供的证明资料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同意企业挂牌的批复文件等。
第十九条 企业兑现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股改奖励应提供的证明资料包括: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同意企业挂牌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 企业兑现首次再融资奖励应提供的证明资料包括: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批复、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发行股票情况的验资报告、募集资金投资情况证明文件等。
第二十一条 企业兑现异地上市公司在广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应提供的证明资料包括: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异地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的验资报告、募集资金投资情况证明文件等。
第二十二条 企业兑现上市前股权、债权融资奖励应提供的证明资料包括: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资金情况的验资报告、投资协议、融资凭证等。
第二十三条 企业兑现规范性股改奖励应提供的证明资料包括:纳税证明等。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申报上市挂牌融资奖励应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资金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兑现担保费补贴直接向市国有融资担保公司申报退还,市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按季度汇总保费补贴情况并向市财政申报兑现。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享受以上政策的企业,在与中介机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签订协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需将已签约机构情况报市金融服务中心备案。后备企业应主动配合市金融服务中心定期上报企业上市(挂牌)推进情况及财务情况,未按要求备案的企业,不享受本意见所述扶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 申报第四、第五条奖励的企业,需在首次兑现奖励时与市政府签订承诺函,否则不予兑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广办发〔2022〕7号)施行之日起同步施行,试用期两年。此前市政府出台的有关奖励扶持政策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办法由市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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