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歙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厂房租赁管理的通知

2021-08-10 00:00

当前,园区部分工业厂房仍存在私自租赁、租赁企业产业层次不高、手续不规范、安全与环境隐患较多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县经开区工业厂房租赁管理(国有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不适用本范围),全面提升单位用地效益,实现园区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工业厂房租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租赁条件

(一)出租企业条件:

出租企业的工业厂房通过竣工验收,满足生产经营条件,产权明晰,没有经济纠纷,且未列入低效用地处置范围。

(二)租赁企业条件:

企业租赁厂房投资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开区产业发展定位,禁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入驻。

2、投资项目须按照要求办理安评、能评、环评、卫评等手续。租赁企业未经规划建设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租赁厂房结构,投资项目消防等级不得低于出租厂房的原有消防等级。

3、租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需超过500万元,并承诺在约定的时间内投产,投产两年后达产,达产亩均税收12万元以上(租赁面积亩数根据租赁面积及出租企业容积率折算)。

4、租赁企业注册地须在经开区内,注册类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二、规范入驻流程

(一)登记备案制。

企业在对外出租工业厂房前,须提交《歙县经济经开区工业厂房出租登记备案表》(附表1)和出租企业承诺书(附件2),通过经开区管委会审核备案后方可招租。

(二)项目准入制

1、申请。需租赁工业厂房的项目,由项目投资主体向经开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开区管委会受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申请材料包括:歙县经济开发区租赁企业项目申请备案表(附件3)、租赁企业签订承诺书(附件4)、租赁企业入驻歙县经济开发区提供材料清单(附件5)所需材料。

2、审核。经开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对已受理的项目进行审查。

3、入驻。项目经审核准入后,经开区管委会出具项目备案表,指导并督促企业办理相关入驻手续。

4、监管。经开区管委会将定期对接市场监管局,及时掌握园区工商注册企业名单,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动态监管,从源头上杜绝“低小散”和“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入驻。

(三)企业责任制

根据“谁投资谁主管,谁所有谁管理,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工业厂房租赁企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落实工业厂房企业责任制。

1、出租企业要督促租赁企业做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工作,若租赁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出租企业应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出租主体责任。

2、租赁企业须证照、手续齐全,要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按要求报送各类统计报表,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监督检查。

三、严肃租赁管理

(一)严禁企业的私自租赁行为,对未通过经开区管委会审核擅自租赁的企业,经开区管委会将对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处理。

(二)经备案的租赁企业,凡发生下列之一情形的,将按相关规定严格处理,直至清退,由此导致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1、达产后未能达到备案约定效益指标的;

2、有偷逃税款行为的;

3、企业入驻后环保不达标,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恶意欠薪事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4、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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