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招商网络> 正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徽歙县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县经开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市、县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相关制度要求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经开区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资金”),根据县人才办、县财政预算安排执行。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对适合县经开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的引进、培养和激励,将人才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或个人,有效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第三条 人才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政策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分工
1.县经开区招商中心(人才办)负责编报人才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定和公布人才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提出人才资金使用计划;负责人才资金使用项目审核、公示,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县经开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县经开区人才办编报的人才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和人才资金年度决算;负责对申报人才资金各项材料的复审工作;负责人才资金拨付。
第五条 使用范围及适用对象
1.人才奖励 对来县经开区就业及落户的高层次人才进行补贴;奖励对县经开区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2.人才培养 资助县经开区统一安排的优秀人才境内外学术交流和业务培训项目;鼓励支持企业、培训机构开展各类培训工作。
3.人才项目 资助留学人员、高层次人才来县经开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开展科研项目;资助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用”合作。
4.人才载体建设 资助企业建设及维护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院士工作站、研发中心(机构)以及各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人才载体建设;资助企业在高校及长三角、珠三角等科研集聚地设立研发中心1,研发中心研究成果必须在县经开区内产业化。
5.购买人才服务 鼓励注册在县经开区内人才中介机构开展人才服务工作。
6.基础工作 用于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人才招聘活动的费用;赴外地寻访高层次人才,交通、食宿、召开对接洽谈会以及公务接待的费用;邀请高层次人才来县经开区考察对接的差旅、食宿费用及高层次人才慰问、赠送书籍报刊费用等;补助企业自行参加市外、省外高校(高职)校园招聘会。
7.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实施的其他有关人才发展的项目和活动。
第六条 申请
1.县经开区招商中心(人才办)每年以文件通知形式公布人才资金年度申报指南。
2.申请单位、个人按照申报指南具体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歙县经济开发区人才发展资金申请书》;
(2)申报各专项人才资金所需的专项申报材料;
(3)其他必须提供的资料。
3.申请人才资金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负责。申请人才资金的个人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审批
1.县经开区招商中心(人才办)在申报截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申报人资格进行认定,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提出人才资金初步安排方案。县经开区财政局对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2.对于复审通过的报县经开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经研究批准的人才资金申报项目由县经开区招商中心(人才办)在开发区网站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经开区财政局按标准拨付奖补资金。
3.对于需要进行评审的各类人才资金申报项目,县经开区招商中心(人才办)将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项目评审。
第八条 奖励标准
1.荣誉称号 获得国务院颁发的科技创新、创新创业、技术拔尖等人才荣誉称号的个人、团队,当年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部委、省政府颁发的科技创新、创新创业、技术拔尖等人才荣誉称号的个人、团队,当年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奖励;获得省直部门、市政府颁发的科技创新、创新创业、技术拔尖等人才荣誉称号的个人、团队,当年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奖励;获得市直部门、县政府颁发的科技创新、创新创业、技术拔尖等人才荣誉称号的个人、团队,当年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奖励。
2.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 新进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人才团队1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通过的奖励人才团队0.5万元;新进入省级专精特新的企业奖励人才团队1万元、市级专精特新的企业奖励人才团队0.6万元。
3.科研项目 本项目设资金池20万元/年,由县经开区人才领导小组根据企业产学研用合作事宜及经费统筹安排奖励资金。
4.人才载体建设 建成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分别奖励人才团队6万元、5万元;建成院士专家工作站奖励人才团队8万元;建成国家级、省级科技孵化器分别奖励人才团队5万元、3万元;获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备案成功的,分别奖励人才团队3万元、2万元。在高校及长三角、珠三角等科研集聚地建成与企业主要生产项目密切相关的研发中心奖励5万元/个、研发中心研究成果在县经开区内产业化成功再奖励5万元/项,单个企业奖励累计不超过10万元。
5.购买人才服务 鼓励注册在县经开区内人才中介机构开展人才服务工作,人才中介机构当年为县经开区内企业推荐一名专业技术资格人才或技师资格的技能人才2并工作满6个月,奖励500元/人。单个机构奖励不超过5万元/年。
6.参加高校招聘会 本项目设资金池10万元/年,由县经开区人才领导小组根据企业参加高校招聘会及经费统筹安排奖励资金。
7.自主培养人才 对于企业自主培养的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及技师资格的技能人才,并与技术技能人才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合同且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给予企业相应的自主培养人才补助。其中,自主培养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才,一次性补助企业1500元/人;自主培养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和高级技师资格技能人才,一次性补助企业1000元/人;自主培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和技师资格技能人才,一次性补助企业500元/人。以上技术技能人才的认定以人社部门发放的资格证书为准。
以上奖励在县经开区人才专项资金中支付,与上级奖励不重复享受;文件中涉及奖励企业人才团队的,均由企业申报;并在一个年度内不重复累计奖励,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九条 实施跟踪问效 县经开区招商中心(人才办)负责组织监督检查人才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情况,建立人才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总结和评估人才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 强化资金监管 受资助单位、个人对人才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不按规定使用人才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资金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县经开区有关局办及其工作人员在人才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经开区招商中心(人才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歙县经济开发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开党工委字〔2018〕21号)同时废止。
附:相关名词解释
相关名词解释
1.研发中心是指企业自主设立的市域外研发中心,该研发中心主营业务应当为歙县经开区内企业提供科研服务,且该研发中心主要出资人与歙县经开区内企业主要出资人应一致。研发中心研究成果产业化成功,指该项研究成果使歙县经开区内企业年产值新增500万元以上。
2.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奖励范围为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才;技师资格的技能人才奖励范围为高级技师、技师资格的技能人才。
来源:招商网络
歙县经济开发区2024年常态化开展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及利用工作方案
2024-08-01歙县经开区管委会创建国家健康县工作实施方案
2024-07-15歙县经开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
2024-04-30歙县经济开发区“园区贷”操作细则
2024-03-10歙县经济开发区国有厂房租赁管理办法
2022-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