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促进质量提升若干政策

2023-12-24 00:00

原标题: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促进质量提升若干政策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食安安徽”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1〕3号)、《中共黄山市委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黄字〔2018〕21号)、《中共黄山市委办公室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黄办〔2021〕12号),全面实施质量强县、知识产权强县战略,大力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休宁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根据《黄山市促进质量提升若干政策》(黄政办〔202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设立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1.县政府设立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资金不少于15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提高制造技术及工艺水平,提升产品质量,加强品牌建设,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研究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建设质量人才队伍,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统筹食品安全、药械化安全、产品质量安全。

二、政策支持对象

2.本政策支持对象范围:为本县质量提升起促进作用的企业、事业单位、非法人组织、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公民个人(个人申请专利奖励仅限发明专利);为本县企业提供服务且数据结果归集在本县的单位。

三、政策支持的项目范围

(一)推进质量品牌建设

3.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黄山市政府质量奖、县政府质量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黄山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5万元、2万元。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人员,由县政府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获安徽省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的,奖励5万元。对获评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评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4.承担并通过创建验收的国家级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一次性奖励创建主体30万元。

5.获得“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证书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获得“食安安徽”品牌评价证书的食品生产基地、食品生产园区、餐饮安全街区、食品安全小镇,一次性给予创建主体5万元的奖励。

(二)发挥标准引领作用

6.主持制定国际标准(排名前三)、国家标准(排名前三且本县内只奖励排名最前的单位)、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且本县内只奖励排名最前的单位)、全国性团体标准和安徽省地方标准(含长三角区域标准)(排名第一)、省级团体标准和黄山市地方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一次性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2.5万元;主持修订的,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奖励标准的50%执行。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创建国家级、省级(含长三角区域)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通过验收的,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首次获评全国、全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40万元、25万元。

(三)推进餐饮行业质量安全提升

7.支持餐饮行业实施食品储存、加工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后厨环境卫生等方面提升。达到《黄山市餐饮质量安全店评定标准》要求,经验收合格的,每户按照2500元标准给予奖补。

8.支持推行“互联网+明厨亮灶”。在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安装摄像设备,依托网络传输技术,主动向消费者公开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当年完成安装并正常运行,每户按照2500元标准给予奖补。

9.支持餐饮企业通过HACCP、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对当年获得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2.5万元、1万元。

10.支持创建餐饮质量安全街区。获得黄山市餐饮质量安全街区称号的,给予创建主体7.5万元奖补资金;获得省级餐饮质量安全街区称号的,给予创建主体15万元奖补资金。

(四)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

11.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当年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分别奖励1万元、0.1万元;通过PCT申请获得国外专利授权,每件资助3万元(最多资助2个国家授权);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5件、10件、15件的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对当年授权发明专利净增长达到5件、10件、15件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3万元、4万元;对当年授权发明专利10件、20件及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奖励。

12.提升知识产权质量。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 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新认定为高价值的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 0.5万元;发明专利维持运用年限达10年、13年、16年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2万元。

13.推进知识产权运用。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复核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认证前须到县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奖励3万元;对入选安徽省发明专利百强榜的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专利导航服务基地、课题研究项目,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符合本县产业发展的企业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500万元(含)以下,待还款结束后,给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LPR)25%的贷款贴息。以商标权质押贷款150万元(含)以上,奖励1万元/笔。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并进行专利权评估的企业,给予50%的专利权评估费补贴,最高不超过2.5万元。

14.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对胜诉的知识产权人维权诉讼费,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国内维权不超过1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5万元。

15.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新获批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地理标志商标,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新注册成功的集体商标,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基地、安徽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新认定的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新获马德里商标等国外注册商标的,奖励2万元。新获批本县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使用的奖励1000元。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处的知识产权案件和电商领域的侵权判定,结案后给予调处机构每件500元经费补贴。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每年考核合格的给予3万元经费补助。对投保知识产权保险,保险期限已满的,按投保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保费补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五)支持缺陷产品召回

16.对在县市场监管部门监督下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召回公告的消费品生产企业,由县市场监管部门核定召回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10万元及以上)5%的比例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六)支持“一站式”服务站建设

17.对新建立且通过验收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站,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每年通过年底考核的“一站式”服务站,每年给予奖励3万元。

(七)支持绿色产品认证

18.对当年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八)支持中药产业发展

19.对首次认定的“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一次性奖补5万元。被列入本省饮片炮制规范的“十大皖药”药材标准,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5万元研究经费支持。

四、附则

20.除符合“免申即享”事项外,申请对象按照要求提供有关申报资料,按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单位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按要求在县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县政府批准兑现。当年不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21.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受到查处的,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22.对同一项目或事项,与我县其他已出台的相关政策存在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从优、从新”的原则给予奖补,不重复享受奖励。

23.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国家及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4.本政策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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