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区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

2023-10-13 00:00
原标题: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徽州区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发展方式,增强发展动能,促进和美乡村建设,推动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的农(林)业企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区政府设立促进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申报、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事后奖补方式扶持,包括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品牌建设、茶花蜜香、种业发展等。

一、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第五条  贷款贴息补助 上一年度在金融机构贷款200万元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加工产值较上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上一年度在金融机构贷款100万元以上,年加工产值500万元-2000万元(含)的成长性较好的拟培育上规主体给予新增的固定资产或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补助。按贷款当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60%二年期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10万元、5万元。

第六条 规上企业产值首次达到5000万元、10000万元、20000万元、30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分别为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第七条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不含系统或行业内评定的)农(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分别为20万元、5万元和3万元;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茶旅线路认证的主体,一次性奖补经营主体分别为2万元、1万元。

第八条  当年获得省、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龙头企业,分别给予每家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补;当年获得省、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给予每家1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二、促进品牌建设

第九条  对当年获得绿色食品认证(含续展认证)、有机农产品新认证的企业,每个认证产品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对当年开展有机再认证的企业,每个认证产品给予1万元补助。

第十条 对参加国内省级政府组织的农业领域展销会、博览会的,给予0.5万元/次补助。另按照参展实际支付场地租赁费及会场搭建费用给予5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产品鉴评会优胜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新设立地方特色产品展销中心或综合门店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长三角等省外一二线城市,每个补助3万元。市外省内城市设立且统一标注“中国名茶之都—黄山”标识的,每个补助2万元;同一经营主体当年展销中心或门店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促进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

第十一条  对水稻种植面积100亩及以上的种植大户,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50元补助, 发展优质专用水稻的予以优先考虑。每年择优扶持5个。

第十二条  加大对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支持力度,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作物品种登记的新品种予以奖补。对第一选育单位为我区的实施主体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获省级(含)以上种质资源圃挂牌保护单位认定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

第十三条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出口农(林)产品的企业给予质量检测费用30%以内的补助。

第十四条 畜禽规模场兽医抗菌药使用减量行动获省级、市级认证通过的主体一次性分别补助2万元、1万元。且可以同时享受上级政府给予的奖补。

四、促进特色产业发展

第十五条  扶持特色产业发展。对茶叶、蜂业、油茶、菊花、香榧和菇类等特色农产品开展产学研合作、新产品研发、固定资产投资、基地建设、品牌宣传、等实施主体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年择优扶持5个。

第十六条 发展菊花、中药材、果品或休闲农业集中连片50亩以上的,且特色鲜明、经营规范、生态环保、成效明显,一次性给予200元/亩补助。单个最高不超过3万元,每年择优扶持5个项目。

第十七条  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当年通过土地流转、实行适度规模经营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经营主体在当年新增连片流转耕地50亩或茶园3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一次性给予70元/亩补助。对流转撂荒地30亩以上,一次性再给予100元/亩补助。且可以同时享受上级政府给予的奖补。

第十八条  对各经营主体当年投资50万元以上建设数字农业项目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每年择优奖补2个。

第十九条 农机研发补助。对区内农机装备制造企业、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研发新型农机装备的,并列入市级以上农机装备补短板研发任务清单的项目,按研发费用的20%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五、附则

第二十条  扶持政策按照“政策从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对同一主体的同一项目已享受国家、省、市、区资金支持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支持政策,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主体负责人获得高素质农民资格认定、参加过头雁培育、农村产业带头人资格认定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予以优先奖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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