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宗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宿州市委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按照《中共萧县县委 萧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萧办发〔2020〕30号)文件有关要求,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持续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全面提升质量水平,推动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萧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质量奖励
第二条 政府质量奖
对新获“中国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中国质量奖”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对新获“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新获“宿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新获“宿州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宿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对新获“萧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新获“萧县政府质量奖”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三章 品牌奖励
第三条 商标
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批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并有效运用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对新获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四条 品牌
对新获“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获“食安安徽”品牌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食品生产基地(园区)、食品安全小镇(餐饮安全街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
第五条 地理标志
对新获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第四章 标准化
第六条 主持国际标准制订的,奖励50万元;主持国家标准制订的,奖励30万元;主持行业标准制订的,奖励20万元;主持安徽省地方标准制订的,奖励5万元;主持宿州市地方标准制订的,奖励2万元;主持团体标准制订的,奖励2万元。
对主持标准修订的,按照对应的标准制定项目奖励金额的30%予以奖励。
第七条 对参与标准制订且在参与单位中排名前三位的,按照对应的主持标准制订项目奖励金额的30%予以奖励。
对参与标准修订且在参与单位中排名前三位的,按照对应的参与标准制订项目奖励金额的30%予以奖励。
第八条 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奖励10万元;承担安徽省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奖励5万元。
第九条 新获A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奖励10万元;新获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奖励5万元;新获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奖励2万元。
第十条 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取得“采标标志”的,奖励2万元。
第五章 管理体系及服务认证
第十一条 对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体系持续有效运行一年以上(国家认监委查询有效状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首次获得有机产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防腐企业分级服务认证及高端服务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包括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六章 计量
第十二条 对省级、市级产业计量测试服务公共平台(中心)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
第七章 检验检测
第十三条 对建成国家级质检中心、省级质检中心,验收通过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八章 缺陷产品召回
第十四条 消费品生产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对主动实施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且经营困难有可能因产品召回而倒闭的企业,经县市场监管局核实确认后,给予企业召回经费10%的一次性资金补助(每家企业上限不超过3万元)。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或组织,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并附当年获奖证书复印件,报县市场监管局审核认定,经县市场监管局认定无误的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政府批准兑现,由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入单位账户。当年不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六条 申报奖励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奖励资金的,给予追回全额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且5年内不得申报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奖励和资助资金应用于相关单位后续品牌建设、质量改进、标准化管理提升、检验检测项目投入、人员专业培训等对业务工作的开展,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与其他文件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萧县建设质量强县促进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萧政秘〔2023〕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过程中有关问题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落实。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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