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拓宽引资领域和渠道,鼓励区内外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第一引荐人)以积极为新区招商引资牵线搭桥,特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对象
1、奖励对象为招商项目的第一引荐人,包括为新区引进项目的商协会、中介机构、企业、社会人士。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在职在编人员,以及项目投资方的单位及个人不列入奖励对象。
2、本方案所称招商引资“第一引荐人”,需在第一时间提供有效招商引资信息,在项目对接、洽谈、落地过程中起实质性促进作用,并成功引进招商引资项目落户我区。
3、引荐人所引荐的项目应为郑蒲港新区新引进的工业项目以及文旅、物流、商贸服务、区港联动、跨境电商等鼓励类项目。
二、奖励标准与奖励方式
(一)奖励条件
引荐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款、政策性投入和政府性投入,下同)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二)奖励标准
1、引荐的外资项目按实际投入且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奖励。
2、引荐的内资项目按实际投入且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奖励。
3、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
(三)奖励方式及时限
1、奖励资金分两个节点兑付
(1)在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且项目实际动工(拿地项目基础施工出正负零,租厂房项目生产设备进场)后,兑现协议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3‰,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在项目投产(产品下线并开出第一张销售发票)后,以引荐人提出申请之日为基准,按新区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认定的固定资产累计实际到资额为依据,确定奖励金额,扣除前期已兑现奖励资金后,给予兑现剩余奖励资金。一个项目仅实施一次审核认定程序。
2、所有项目奖励总兑付时限自项目投资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均不超过三年;满三年时,对于未达到兑付条件的奖励将不再兑付。
三、奖励程序
1、备案。第一引荐人协助专业招商部门与投资方对接洽谈,在项目签约后,填写《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登记备案表》(一式四份),由引荐人、项目投资人、产业促进公司、投资促进局分别签字盖章后,实行一次性登记备案。如引荐人超过1人或以团队为单位进行引荐的,应自行协商确定1名人员或以团队的1名负责人为填表登记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申报。达到申报条件后,由第一引荐人,向投资促进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1)《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登记备案表》;
(2)《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申报表》;
(3)引荐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引荐人参与项目对接、洽谈、落地等过程的佐证材料;
(5)投资促进局要求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
3、审核与公示。投资促进局接到申请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经审核确认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由投资促进局将引荐人及引荐项目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奖励兑付。公示结束无异议的,予以兑付引荐人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由新区财政拨付,在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中列支。
四、其他
(一)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调整,按照新颁布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采取弄虚作假、欺骗等方式骗取招商引资第一引荐人奖励的,一经查实,追回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方案实施前,新区管委会已签订实施的委托代理招商项目,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四)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郑蒲港新区管委会所有,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出台的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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