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沚区促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补充政策

2021-03-24 00:00
原标题: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湾沚区促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补充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环境,在继续执行《芜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县促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芜政办〔2020〕16号)基础上,制订以下补充政策。

第一条  鼓励产业链核心及关联企业拓展市场。为鼓励芜湖通用航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试验基地核心区内航空产业链核心及关联企业拓展市场,在企业产品销售初期给予适当销售补贴。具体补贴数额按上一年度通航整机、无人机、航空发动机、航空电子设备等核心及关联产品实际销售总价,给予企业实际到账额(依据进账凭证)的20%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4000万元,期限一年。

第二条  鼓励共建高水平研发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知名跨国公司在湾沚区全资或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对其用于科研业务用房建设(租赁)经费以及研发设备购置经费,按照标的额的20%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三条  本政策与本区其他文件奖励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湾沚区促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补充政策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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