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十四五”是我国全面实现小康、进入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是新时代现代化建设拉开序幕、开局起步的五年。为加快我县林业产业发展步伐,激励林业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不断提升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和奖补范围。资金包括国家、省、市林业奖补资金和县本级财政资金。实施上级林业项目资金与县级财政资金打包奖补政策;重点对绿色长廊建设、荒山造林、三树一苗(薄壳山核桃、杜仲、麻栎和特色苗木)造林、省级森林城镇、省级森林村庄创建等方面进行奖补。
第三条 奖补对象。全县范围内从事林业产业生产经营的单位、企业和个人。
第四条 奖补标准
(一)绿色长廊建设。除政府投资建设外,单一造林主体,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河流和其他重要道路两侧或单侧造林,新建长度达4公里以上(居民区、水域等不可造林地除外),单侧宽度5米以内(县乡以下道路3米),连片面积50亩以上,栽植乔木树种或经果林,乡土特色树种(银杏、乌桕、栾树、朴树、榉树、黄连木、桂花、无患子、广玉兰、白玉兰、枫杨、榔榆、枫香、三角枫等),绿化苗木胸径2.5厘米(或地径3.5厘米)以上,每亩不低于74株,验收合格后,每亩补助2000元(分四年补助,第一年600元/亩,第二年600元 /亩,第三年400元 /亩,第四年400元 /亩)。
(二)三树一苗。在非耕地上新造薄壳山核桃连片30亩以上并采用2年生以上优良品种,(纯林:每亩不低于22株,株行距5×6米或4×7.5米,嫁接苗必须为2+1(2年实生苗+1年嫁接苗)以上或实生苗为2年生以上,可采用实生苗与嫁接苗间隔栽植;混交林:主栽树种薄壳山核桃嫁接苗每亩不低于10株,株行距8×8米,或实生苗每亩不低于17株,株行距5×8米,套种胸径2.5厘米以上其它苗木不低于64株/亩,或套种胸径小于2.5厘米小苗或球状苗木不少于100株/亩,且分布均匀,采用大穴整地,并施足基肥造林的,验收合格后,每亩补助造林主体2400元,分5年补助(按84444,即,第一年800元/亩,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400元/亩)。为鼓励规模经营,对集中连片在100亩—300亩,每亩补助2800元(按85555,即,第一年800元/亩,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500元/亩);集中连片在300亩—500亩,每亩补助3200元(按86666,即,第一年800元/亩,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600元/亩);集中连片在500亩以上,每亩补助3600元(按87777,即,第一年800元/亩,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700元/亩)。为提高土地利用率,鼓励在林下套种绿化苗木、中药材、牧草、花生、豆类等作物。
在非耕地上新造杜仲连片面积30亩以上(2年生优质苗,苗高1.5米以上,地径2厘米以上,每亩不低于111株),验收合格每亩补助2000元,分四年补助(第一年600元/亩,第二年600元/亩,第三年400元/亩,第四年400元/亩)。
麻栎荒山造林连片面积50亩以上(1年生优质苗,苗高1米以上,地径0.5厘米以上,每亩不低于300株)。验收合格后,每亩补助1600元,分四年补助(每年400元/亩)。
在非耕地上新造乡土特色苗木连片面积50亩以上(胸径2.5厘米或地径3.5厘米以上,每亩不低于111株)验收合格后,每亩补助2000元,分四年补助(第一年600元/亩,第二年600元/亩,第三年400元/亩,第四年400元/亩)。
(三)特色经济林:在非耕地上新造连片面积30亩以上的经果林优良品种(桃、李、杏、苹果、梨、大樱桃、板栗、油茶等)达到《安徽省人工造林技术导则》规定的造林密度和成活率,每亩补助1600元,分四年补助,每年400元/亩。已享受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奖补的不再补助。
(四)迹地更新、低产林改造。在经过审批的采伐迹地上更新造林栽植薄壳山核桃的,验收合格后,享受薄壳山核桃新造林标准补助60%。栽植其它(构树、杨树除外)树种的,享受相应树种新造林标准的40%补助。
(五)森林城镇、森林村庄创建。创建省级森林城镇并获批的,给予20万元奖励;创建省级森林村庄并获批的,给予5万元奖励。
(六)县财政每年安排工作经费10万元。
第五条 项目申报、验收与资金兑现
(一)项目申报。每年春季由各乡镇统计上报新增林业产业发展情况,并开展摸底调查,秋季开展新增林业产业自查验收,符合奖补条件的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二)项目验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要制定验收细则,每年秋季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财政局、县政府督办室等组织开展验收。
(三)资金兑现。项目验收合格后,县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审核和拨付,第二年兑现奖补资金。奖补到期以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未达到预期效果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扣除当年奖补。
第六条 管理办法
对造林实施严格管理,保证造林成果。
(一)享受奖补政策造林必须签订造林合同,明确造林权利与管护义务。
(二)严格审批,实行限额采伐。对造林地块实行“占一还一,先还后占”的原则,确保全县有林地面积不减少。
(三)各乡镇和自然资源(林业)部门要加强造林地块监管,及时督促造林户补植、抚育,对不整改地块及时停发资金,并配合相关部门按造林合同要求追回造林奖补资金。
(四)对弄虚作假或恶意套取奖补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取得的奖补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5年。本办法施行后,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阳县实施“四十万亩森林增长工程”2013年财政资金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凤政〔2012〕142号)、《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凤阳县实施“四十万亩森林增长工程”2013年财政资金奖补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凤政〔2013〕63号)、《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阳县“十三五”造林绿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凤政〔2017〕4号)废止(2020年及以前造林未兑现的奖补资金仍按原文件执行)。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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